摘要:2016年10月,阿梅与老张二人共同出资,在樊城区某医院旁租房开了个足疗按摩店,并于同年11月4日办理了工商登记,经营者登记为阿梅。金女士住院治疗25天,花费医疗费988101元,其中老张垫付775420元。...
通讯员 李欣蔓
肩部疼痛、颈椎不适......遇到这些情况,很多人会选择去美容院、足疗店通过拔火罐、刮痧等保健项目来缓解疼痛。然而,这看似普通的拔火罐,却让市民金女士遭了罪。
2016年10月,阿梅与老张二人共同出资,在樊城区某医院旁租房开了个足疗按摩店,并于同年11月4日办理了工商登记,经营者登记为阿梅。
2017年5月12日,市民金女士觉得肩膀酸痛,于是前往该足疗店,想通过按摩、拔罐缓解不适。看到老客户金女士来了,老张殷勤地上前亲自为其服务。
拔罐过程中,老张右手拿着蘸满酒精的火把夹子,左手持打火机将火把点着,匆忙中,燃烧着的酒精滴落在金女士后背,老张急忙用手去拍打,可火焰太烫,几下都没有拍熄,火势反而越来越旺。发现后背着火的金女士立刻尖叫起来,从按摩床滚落到地上,在地上左右滚动数圈后,背上的火焰方才熄灭。老张等人急忙将金女士扶起,送至医院进行治疗。
金女士住院治疗25天,花费医疗费9881.01元,其中老张垫付7754.20元。出院诊断为:左上肢、后躯、颈部火焰烧伤TBSA7%深二度。出院后,金女士数次换药,支付医疗费140元,购买倍舒痕、美皮护、压痕套等花费5608元。
同年5月25日,金女士向樊城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,因金女士与阿梅协商数次未果,最终,樊城区消费者委员会出具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。不久,金女士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。
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经查明,2016年10月,阿梅与老张签订合作协议,内容包括:二人合伙投资,各出资43650元;经营期内,如在工作中出现任何风险,各自承担,不得牵连任何人。2017年9月,本案在诉讼过程中,该足疗按摩店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。
本案中,原告金女士到二被告合伙经营的足疗按摩店(已注销)接受拔罐服务过程中,因老张操作不慎被烧伤,被告老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健康权,存在过错,故对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告阿梅作为合伙经营者,对此侵权之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被告老张辩称,原告被烧伤系因其抬头引燃头发所致,原告自身应当承担同等责任,且其是足疗按摩店雇员,应由被告阿梅承担责任,均与事实不符,本院不予支持。被告阿梅辩称,足疗按摩店系与老张共同出资,共同经营,合伙协议规定了谁出事,各自承担责任,与法律规定相悖,本院不予采纳。
原告的损失中,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等合计20905.30元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遂判决,金女士的上述损失,由被告阿梅、老张予以赔偿,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,扣减老张支付的7754.20元,阿梅、老张连带赔偿金女士各项损失共13151.10元。老张对判决不服,提起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(文中人物皆为化名)